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各项决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按上级要求制定行政措施和补充规定等。
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教育教学改革政策,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2)管理全县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所属单位和各类教育工作进行教育评价和教育督导。
(3)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开展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安全教育、国防教育。
(4)管理和指导全县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5)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和监管全县民办教育工作。
(6)负责语言文字有关管理工作。
(7)管理局直属单位教育经费,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政策;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制定全县校舍维修计划并分级组织实施。
(8)主管全县教师工作;参与全县中小学校人员编制的审定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统筹规划和实施教师、校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教师调配、公开招聘教师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9)根据省、市、县下达的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组织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
(10)负责各级各类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
(11)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工作的开展,负责校办企业的认证、核准工作,对全县校办工厂(农场)进行检查和指导。
(1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奖惩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13)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