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承担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责任;提出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建议,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教育工作政策,指导全市教育改革工作。
(二)研究全市教育发展的战略思路,编制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教师招聘计划和教育基本建设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社会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及教育教学改革,协助管理地方高等教育有关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捐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对本系统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育经费进行指导、审计监督。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五)管理、指导全市学历教育及其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成人中专、成人高考工作;主管全市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六)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工作。
(七)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管理学校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组织、人事调配、培训、劳动工资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承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校、地方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统筹全市教师市级以上评选表彰工作。
(八)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其他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和领导教育工会。
(九)推进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和指导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改革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保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