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教育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省各级各类教育资源。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和发布。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协调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工作。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组织和指导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监测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执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拟定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指导和监督省属高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专业布局和调整;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统筹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和省级教育经费及境外对本省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督各市县教育财政拨款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及其他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八)统筹和指导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市县教育的扶持与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统战工作;参与管理高校领导干部。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依法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协调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定和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二)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重大科研工作,指导院校发展高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负责教育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担全省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测试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领导班子
曹献坤——厅长、党组书记,省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潘惠丽——副厅长,五届民进海南省委副主委。
孔令德——副厅长、党组成员,省委教育工委委员。
黎岳南——副厅长、党组成员,省委教育工委委员。
[1] 王贤——厅党组成员,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考试局局长。
林岗——副巡视员
内设机构
部门名称: 厅办公室(信访处)
相关职能: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信访、安全、保密、督办、印鉴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教育信息、电子政务、提案议案、社团管理、教育史志与教育年鉴编印、厅机关接待、厅机关后勤和节能减排等工作;协调学校安全工作。
部门名称: 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工作处)
相关职能: 承担厅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指导和管理直属单位、直属学校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党务、老干、老龄、计生等工作;协调教育人才工作。
部门名称: 政策法规处
相关职能: 负责对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政策调研;负责规划并牵头组织起草本省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进行研究和对试点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受理厅本级教育行政复议;参与本厅有关的行政诉讼;承担厅机关普法工作,协调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省依法治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教育执法情况的检查。
部门名称: 财务审计处(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相关职能: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政策法规;负责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计及相关工作;负责省属高校、厅直属学校、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基本建设的资金协调、经费筹措和监督管理;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和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指导协调学生资助和助学贷款工作;参与利用与管理各种外资和捐赠款;参与制定各类学校教育收费标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联系老区建设工作。
部门名称: 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
相关职能: 承担普通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家庭教育和扫盲教育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公布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科书目录,组织审定省编教材,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负责执行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管理普通高中学籍,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指导中小学校校外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指导科普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联系省人大妇儿工委工作。
部门名称: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相关职能: 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工作;制订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材建设、学历学籍管理及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参与和协调指导教师培训和学生技能鉴定、资格证书考试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承担成人教育的宏观指导工作;联系扶贫工作。
部门名称: 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相关职能: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负责高等学校设置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宏观管理,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组织并实施各类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工作,指导高校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组织高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指导高校信息化建设和产学研工作;指导与管理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高校图书馆及教材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师资培训工作;指导协调高校人才工作。
部门名称: 师资管理处(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
相关职能: 规划并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师资格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和指导教师聘任、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实施;负责教育系统教师、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参与师范院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的设置和调整;负责特级教师和特聘教授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文字规范化建设以及师资培训工作。
部门名称: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汉语国际推广中心)
相关职能: 负责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统筹管理出国(境)留学、国(境)外来琼留学工作;管理教育援外、教育外援项目;承办外籍教师聘任资格学校的审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规划和协调教育对外宣传有关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负责本厅的涉外接待工作。
部门名称: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相关职能: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校及学生参加国家和国际体育竞赛、艺术教育交流等活动;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配合有关处室做好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协会工作。
部门名称: 发展规划处
相关职能: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及各类学校的结构布局调整规划;承担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的教育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大中专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置、撤消、调整、更名等事项;拟订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学校建设标准;承担省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监测;参与教育信息化建设;拟定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协调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省高等学校招生协调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救灾减灾、生态学校建设、教师工资统计管理工作。
部门名称: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相关职能: 负责全省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或起草;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组织对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负责组织对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工作情况进行年检和复查;负责组织对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负责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的有关工作;组织对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指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
部门名称: 思想政治教育处(学生工作处)
相关职能: 负责高等学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宏观指导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宣传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指导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大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大学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计划;负责大、中、小学生的评优工作;负责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中小学的德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部门名称: 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省教育纪工委办公室)
相关职能: 综合协调教育工委的政务、事务工作;指导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学校的党建工作及统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大中专学校维护稳定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高等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省属高校、教育厅直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受省纪委委托,领导和指导省属高校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教育厅直属学校的纪律检查工作;协调指导省属高校处级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检查和处理教育厅机关和厅直属学校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部门名称: 行政审批办公室
相关职能: 负责依法受理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省教育厅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经厅长授权,首席代表行使许可审批职权,对授权委托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审批、审签和发证工作;遵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配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联审、联办事项,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和反馈有关信息;负责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与省教育厅有关工作的衔接;负责受理行政许可和审批、有关政策法规及办事的咨询,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等制度。
部门名称: 中国教育工会海南省委员会
相关职能: 负责指导全省教育工会(教育厅机关工会)、教育系统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负责指导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学校)的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教代会制度和校务公开工作;维护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负责工会干部的培训和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和慈善工作。
直属单位
海南省考试局
海南省电化教育馆
海南省教育科研培训院
海南省教育厅勤工俭学办公室
信息公开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特编制海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简介》(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网信息公开目录简介《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查阅。
(三)公开时限
自2006年起,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6年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九号省政府大楼四楼;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受理机构联系。
(二)提出申请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