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基础教育处
高等教育处(学生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民族教育处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师范教育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组(监察室)
直属机构
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
五省(区)藏族教育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海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青海省电化教育馆
青海省特殊教育学校
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
青海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
青海民族教材编译中心
青海省中小学实验图书指导中心
青海教育杂志社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
省教育信息中心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
领导成员
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王志明
[1] 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3] :
荆德刚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教育厅纪检组组长
[4] :
若见省委教育工委委员、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5] :
陈鹏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7] :
杨发玉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8] :
董林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9] :
薛建华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考试管理中心主任
[10] :
史弘展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810000
主要职责
<span class="BMap_Marker BMap_noprint" unselectable="on" "="" title="" style="position: absolute; 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cursor: pointer; background: url("https://api.map.baidu.com/images/blank.gif"); width: 19px; height: 25px; left: 379px; top: 88px; z-index: -732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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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牧区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牧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拟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提出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建议,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13] (八)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及勤工俭学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及外国教育专家等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归口管理国外、海外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教育专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起草教育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3]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参与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审核意见,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厅所属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承担高等学校的安全监督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政策,承担统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监督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负责教育系统项目及外资捐赠项目管理工作,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等对我省教育贷款的立项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
(四)基础教育处。
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审定基础教育全省课程教科书,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指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中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承担师德建设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
[13] (六)高等教育处(学生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学校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拟订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承担各类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和学历证书的认定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高校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指导高校“两课”建设工作,负责高校的稳定工作,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负责高校的舆论宣传及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民族教育处。
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教材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普通学校举办民族班和高校民族预科班工作;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对口支援工作。
(八)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大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协调大中小学生参加有关体育竞赛、学生军训和艺术交流活动。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承担出国留学及来青留学人员工作;承担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及管理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国外友好组织、个人来青办学事宜和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承担全省教育系统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师范教育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规划、指导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拟订教师教育培养标准和各级师范学校培养目标、规格;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承担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和教育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办理协管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事宜;负责高校正处级干部任免的有关审核备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高校的纪检、统战和群团工作;承办高校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团代表人选推荐的有关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13] 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更好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查阅教育信息,依法保障其知情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类型
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三种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指本机关主动将《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指凡属《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要求保密的事项。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教育厅门户网查阅《信息目录》及电子文本,也可到本厅机关档案室查阅纸质文件。
(二)公开形式:
1.我厅系统的有关网站:
(1)青海省教育厅网站
(2)青海招考信息网
(3)青海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2.邀请记者旁听有关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访;
3.《中国教育报》、《青海日报》、《西海都市报》、《青海招考指导报》、《青海教育》杂志等报刊;
4.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5.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或其它设施;
6.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机关编制的《信息目录》。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纳入《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
(二)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信息申请表》)。《信息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登陆青海省教育厅网站下载;不能上网下载的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以便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请申请人准确填写表格中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回复。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教育厅网站上下载《信息申请表》,填写《信息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当让申请人当面填写《信息申请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相关处室代为填写。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3.申请处理
(1)登记。对于《信息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省财政和价格部门确定后收取。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信息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35号青海省教育厅办公楼大楼二楼。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五、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意见的,可向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处投诉;办公地址:省教育厅办公楼四楼)或将意见投入《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中。也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